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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勤勇,立德铸魂,真材实料,勇攀高峰

理论学习

10月理论学习参考资料

2020-10-06浏览次数:143

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2020年9月8日) 

习近平 

同志们,朋友们:

  在过去8个多月时间里,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抗疫大战,经受了一场艰苦卓绝的历史大考,付出巨大努力,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重大战略成果,创造了人类同疾病斗争史上又一个英勇壮举!

  今天,我们召开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向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颁授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表彰抗疫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弘扬伟大抗疫精神,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不懈奋斗!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向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向为这次抗疫斗争作出重大贡献的广大医务工作者、疾控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科技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公安民警、应急救援人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单位职工、工程建设者、下沉干部、志愿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向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广大党员、干部,致以崇高的敬意!向积极参与抗疫斗争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向踊跃提供援助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以及海外华侨华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中国人民抗疫期间,许多国家的领导人、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驻华使馆,联合国有关组织、有关地区组织和国际机构、外资企业以及国际友好人士,以各种方式向中国人民表达真诚问候、提供宝贵支持。我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向他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肆虐,中国人民对疫情给各国人民带来的苦难感同身受,对被病魔夺去生命的人们深感痛惜,向正在争分夺秒抗击疫情、抢救生命的人们深表敬意,向不幸感染病毒、正在接受治疗的人们表示诚挚的祝福!

  此时此刻,我们特别要向为抗击疫情而英勇献身的烈士们,向在疫情中不幸罹难的同胞们,表达深切的思念和沉痛的哀悼!

  同志们、朋友们!

  新冠肺炎疫情是百年来全球发生的最严重的传染病大流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病毒突袭而至,疫情来势汹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临严重威胁。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坚定果敢的勇气和坚忍不拔的决心,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迅速打响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用1个多月的时间初步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将本土每日新增病例控制在个位数以内,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取得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决定性成果,进而又接连打了几场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歼灭战,夺取了全国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在此基础上,我们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取得显著成效。中国的抗疫斗争,充分展现了中国精神、中国力量、中国担当。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党中央统揽全局、果断决策,以非常之举应对非常之事。党中央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第一时间实施集中统一领导,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召开21次会议研究决策,领导组织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大会战,提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明确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总目标,周密部署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因时因势制定重大战略策略。我们成立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中央指导组,建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我们提出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要求,确定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救治要求,把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作为突出任务来抓。我们全力以赴救治患者,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每一位病患者,坚持中西医结合,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最大程度提高了治愈率、降低了病亡率。我们注重科研攻关和临床救治、防控实践相协同,第一时间研发出核酸检测试剂盒,加快有效药物筛选和疫苗研发,充分发挥科技对疫情防控的支撑作用。我们迅速建立全国疫情信息发布机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我们时刻挂念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危,千方百计保障我国公民健康安全和工作生活,向留学生等群体发放“健康包”,协助确有困难的中国公民有序回国。我们及时将全国总体防控策略调整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推动防控工作由应急性超常规防控向常态化防控转变,健全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态化防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闻令而动,全国农村、社区、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学校、军营各就各位。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迅速形成统一指挥、全面部署、立体防控的战略布局,有效遏制了疫情大面积蔓延,有力改变了病毒传播的危险进程,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中国人民风雨同舟、众志成城,构筑起疫情防控的坚固防线。武汉和湖北是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主战场,武汉胜则湖北胜、湖北胜则全国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我们举全国之力实施规模空前的生命大救援,用10多天时间先后建成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大规模改建16座方舱医院、迅速开辟600多个集中隔离点,19个省区市对口帮扶除武汉以外的16个市州,最优秀的人员、最急需的资源、最先进的设备千里驰援,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了医疗资源和物资供应从紧缺向动态平衡的跨越式提升。各行各业扛起责任,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勇挑重担,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冲锋陷阵,400多万名社区工作者在全国65万个城乡社区日夜值守,各类民营企业、民办医院、慈善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积极出力,广大党员、干部带头拼搏,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民警奋勇当先,广大科研人员奋力攻关,数百万快递员冒疫奔忙,180万名环卫工人起早贪黑,新闻工作者深入一线,千千万万志愿者和普通人默默奉献……全国人民都“为热干面加油”!大家都说:“全中国等你痊愈,我们相约春天赏樱花。”武汉的患病者也毫不气馁,说“谢谢你们,没有放弃我们,病好了我要去献血”。“武汉必胜、湖北必胜、中国必胜”的强音响彻中华大地。武汉人民、湖北人民识大体、顾大局,不畏艰险、顽强不屈,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大局需要,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为阻断疫情蔓延、为全国抗疫争取了战略主动,作出了巨大牺牲和重大贡献!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广大医务人员白衣为甲、逆行出征,舍生忘死挽救生命。全国数百万名医务人员奋战在抗疫一线,给病毒肆虐的漫漫黑夜带来了光明,生死救援情景感天动地!54万名湖北省和武汉市医务人员同病毒短兵相接,率先打响了疫情防控遭遇战。346支国家医疗队、4万多名医务人员毅然奔赴前线,很多人在万家团圆的除夕之夜踏上征程。人民军队医务人员牢记我军宗旨,视疫情为命令,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广大医务人员以对人民的赤诚和对生命的敬佑,争分夺秒,连续作战,承受着身体和心理的极限压力,很多人脸颊被口罩勒出血痕甚至溃烂,很多人双手因汗水长时间浸泡发白,有的同志甚至以身殉职。广大医务人员用血肉之躯筑起阻击病毒的钢铁长城,挽救了一个又一个垂危生命,诠释了医者仁心和大爱无疆!我国广大医务人员是有高度责任感的人,身患渐冻症的张定宇同志说:“我必须跑得更快,才能从病毒手里抢回更多病人。”同时,他们又是十分谦逊的人,钟南山同志说:“其实,我不过就是一个看病的大夫。”人民群众说:“有你们在,就安心!”广大医务人员是最美的天使,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他们的名字和功绩,国家不会忘记,人民不会忘记,历史不会忘记,将永远铭刻在共和国的丰碑上!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我们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经济发展稳定转好,生产生活秩序稳步恢复。我们准确把握疫情形势变化,立足全局、着眼大局,及时作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推动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产生活。我们加大宏观政策应对力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制定一系列纾困惠企政策,出台多项强化就业优先、促进投资消费、稳定外贸外资、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等措施,促进新业态发展,推动交通运输、餐饮商超、文化旅游等各行各业有序恢复,实施支持湖北发展一揽子政策,分批分次复学复课。我们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推进脱贫攻坚,支持扶贫产业恢复生产,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防止因疫致贫或返贫。我国成为疫情发生以来第一个恢复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在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上都走在世界前列,显示了中国的强大修复能力和旺盛生机活力!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中国同世界各国携手合作、共克时艰,为全球抗疫贡献了智慧和力量。我们本着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第一时间向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主动通报疫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新冠病毒基因序列等信息,第一时间公布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同许多国家、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疫情防控交流活动70多次,开设疫情防控网上知识中心并向所有国家开放,毫无保留同各方分享防控和救治经验。我们在自身疫情防控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尽己所能为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宣布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两批共5000万美元现汇援助,向32个国家派出34支医疗专家组,向150个国家和4个国际组织提供283批抗疫援助,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和出口防疫物资。从3月15日至9月6日,我国总计出口口罩1515亿只、防护服14亿件、护目镜2.3亿个、呼吸机20.9万台、检测试剂盒4.7亿人份、红外测温仪8014万件,有力支持了全球疫情防控。我们倡导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国际援助、疫苗使用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主张。中国以实际行动帮助挽救了全球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以实际行动彰显了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真诚愿望!

  同志们、朋友们!

  青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在这次抗疫斗争中,青年一代的突出表现令人欣慰、令人感动。参加抗疫的医务人员中有近一半是“90后”、“00后”,他们有一句话感动了中国:2003年非典的时候你们保护了我们,今天轮到我们来保护你们了。长辈们说:“哪里有什么白衣天使,不过是一群孩子换了一身衣服。”世上没有从天而降的英雄,只有挺身而出的凡人。青年一代不怕苦、不畏难、不惧牺牲,用臂膀扛起如山的责任,展现出青春激昂的风采,展现出中华民族的希望!让我们一起为他们点赞!

  同志们、朋友们!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充分展现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力量,充分展现了中华文明的深厚底蕴,充分展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自觉担当,极大增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凝聚力和向心力,必将激励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披荆斩棘、奋勇前进。

  同志们、朋友们!

  在这场同严重疫情的殊死较量中,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以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大无畏气概,铸就了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

——生命至上,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深厚的仁爱传统和中国共产党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爱人利物之谓仁。”疫情无情人有情。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不会再来。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面前,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我们也能够做到不惜一切代价,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果断关闭离汉离鄂通道,实施史无前例的严格管控。作出这一决策,需要巨大的政治勇气,需要果敢的历史担当。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我们什么都可以豁得出来!从出生仅30多个小时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人,从在华外国留学生到来华外国人员,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全力护佑,人的生命、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得到悉心呵护。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理念的最好诠释!这是中华文明人命关天的道德观念的最好体现!这也是中国人民敬仰生命的人文精神的最好印证!

——举国同心,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万众一心、同甘共苦的团结伟力。面对生死考验,面对长时间隔离带来的巨大身心压力,广大人民群众生死较量不畏惧、千难万险不退缩,或向险而行,或默默坚守,以各种方式为疫情防控操心出力。长城内外、大江南北,全国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把个人冷暖、集体荣辱、国家安危融为一体,“天使白”、“橄榄绿”、“守护蓝”、“志愿红”迅速集结,“我是党员我先上”、“疫情不退我不退”,誓言铿锵,丹心闪耀。14亿中国人民同呼吸、共命运,肩并肩、心连心,绘就了团结就是力量的时代画卷!

——舍生忘死,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敢于压倒一切困难而不被任何困难所压倒的顽强意志。危急时刻,又见遍地英雄。各条战线的抗疫勇士临危不惧、视死如归,困难面前豁得出、关键时刻冲得上,以生命赴使命,用大爱护众生。他们中间,有把生的希望留给他人而自己错过救治的医院院长,有永远无法向妻子兑现婚礼承诺的丈夫,也有牺牲在救治岗位留下幼小孩子的妈妈……面对疫情,中国人民没有被吓倒,而是用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壮举,书写下可歌可泣、荡气回肠的壮丽篇章!中华民族能够经历无数灾厄仍不断发展壮大,从来都不是因为有救世主,而是因为在大灾大难前有千千万万个普通人挺身而出、慷慨前行!

——尊重科学,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实践品格。面对前所未知的新型传染性疾病,我们秉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把遵循科学规律贯穿到决策指挥、病患治疗、技术攻关、社会治理各方面全过程。在没有特效药的情况下,实行中西医结合,先后推出八版全国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筛选出“三药三方”等临床有效的中药西药和治疗办法,被多个国家借鉴和使用。无论是抢建方舱医院,还是多条技术路线研发疫苗;无论是开展大规模核酸检测、大数据追踪溯源和健康码识别,还是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都是对科学精神的尊崇和弘扬,都为战胜疫情提供了强大科技支撑!

——命运与共,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和衷共济、爱好和平的道义担当。大道不孤,大爱无疆。我们秉承“天下一家”的理念,不仅对中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也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业尽责。我们发起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援助时间最集中、涉及范围最广的紧急人道主义行动,为全球疫情防控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充分展示了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守道义的大国形象,生动诠释了为世界谋大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唯有精神上站得住、站得稳,一个民族才能在历史洪流中屹立不倒、挺立潮头。同困难作斗争,是物质的角力,也是精神的对垒。伟大抗疫精神,同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特质禀赋和文化基因一脉相承,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的传承和发展,是中国精神的生动诠释,丰富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内涵。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使之转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同志们、朋友们!

“物有甘苦,尝之者识;道有夷险,履之者知。”在这场波澜壮阔的抗疫斗争中,我们积累了重要经验,收获了深刻启示。

——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再次证明,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无比坚强的领导力,是风雨来袭时中国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得到了最广大人民衷心拥护和坚定支持,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力和执政力的广大而深厚的基础。这次抗疫斗争伊始,党中央就号召全党,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担当和风骨!在抗疫斗争中,广大共产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5000多名优秀分子在火线上宣誓入党。正是因为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拥护和支持,中国才能创造出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我们才能成功战洪水、防非典、抗地震、化危机、应变局,才能打赢这次抗疫斗争。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要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永远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就一定能够形成强大合力,从容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风险挑战。

——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再次证明,中国人民所具有的不屈不挠的意志力,是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艰难险阻的力量源泉。苦难考验了中国人民,也锻炼了中国人民。正是因为中国人民经千难而前仆后继,历万险而锲而不舍,我们才能在列强侵略时顽强抗争,在山河破碎时浴血奋战,在一穷二白时发愤图强,在时代发展时与时俱进,中华民族才能始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千百年来,中国人民就以生命力的顽强、凝聚力的深厚、忍耐力的坚韧、创造力的巨大而闻名于世,我们都为自己是中国人感到骄傲和自豪!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要紧紧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充分激发广大人民顽强不屈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毅力,我们就一定能够使最广大人民紧密团结在一起,不断创造中华民族新的历史辉煌。

——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再次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显著优势,是抵御风险挑战、提高国家治理效能的根本保证。衡量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成功、是否优越,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其在重大风险挑战面前,能不能号令四面、组织八方共同应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非凡的组织动员能力、统筹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能够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的独特优势,这次抗疫斗争有力彰显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越性。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善于运用制度力量应对风险挑战冲击,我们就一定能够经受住一次次压力测试,不断化危为机、浴火重生。

——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再次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积累的坚实国力,是从容应对惊涛骇浪的深厚底气。我们长期积累的雄厚物质基础、建立的完整产业体系、形成的强大科技实力、储备的丰富医疗资源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坚强支撑。我们在疫情发生后迅速开展全方位的人力组织战、物资保障战、科技突击战、资源运动战。在抗疫形势最严峻的时候,经济社会发展不少方面一度按下“暂停键”,但群众生活没有受到太大影响,社会秩序总体正常,这从根本上得益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积累的综合国力,得益于危急时刻能够最大限度运用我们的综合国力。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增强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不断让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益充实起来,不断让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物质基础日益坚实起来,我们就一定能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船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再次证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具有的强大精神动力,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向上向善的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休戚与共、血脉相连的重要纽带。中国人历来抱有家国情怀,崇尚天下为公、克己奉公,信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强调和衷共济、风雨同舟,倡导守望相助、尊老爱幼,讲求自由和自律统一、权利和责任统一。在这次抗疫斗争中,14亿中国人民显示出高度的责任意识、自律观念、奉献精神、友爱情怀,铸就起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的强大精神防线。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要不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就一定能够建设好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家园,筑牢中华儿女团结奋进、一往无前的思想基础。

——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再次证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具有的广泛感召力,是应对人类共同挑战、建设更加繁荣美好世界的人间正道。新冠肺炎疫情以一种特殊形式告诫世人,人类是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重大危机面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团结合作才是人间正道。任何自私自利、嫁祸他人、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做法,不仅会对本国和本国人民造成伤害,而且会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伤害。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要国际社会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多边主义、走团结合作之路,世界各国人民就一定能够携手应对各种全球性问题,共建美好地球家园。

  同志们、朋友们!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

——我们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奋力夺取抗疫斗争全面胜利。当前,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国内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的风险仍然存在,夺取抗疫斗争全面胜利还需要付出持续努力。要慎终如始、再接再厉,全面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决不能让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前功尽弃。要加大药品和疫苗科研攻关力度,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用千千万万个文明健康的小环境筑牢常态化疫情防控的社会大防线。

——我们要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要增强信心、鼓足干劲,奋力把失去的时间抢回来、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要积极构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长期协调机制。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改革开放,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确保宏观政策落地见效,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要瞄准脱贫攻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鼓作气、尽锐出战。要始终把人民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帮助群众解决就业、收入、就学、社保、医保、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扎扎实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

——我们要加快补齐治理体系的短板弱项,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夯实制度保障。这场抗疫斗争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要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要构筑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夯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基层基础。要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树立全周期的城市健康管理理念,增强社会治理总体效能。要重视生物安全风险,提升国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

——我们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同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性挑战。中国将继续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发挥全球抗疫领导作用,同各国分享防控和救治经验,继续向应对疫情能力薄弱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帮助,发挥全球抗疫物资最大供应国作用,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我们将拓展同世界各国的互利互惠合作,继续推进经济全球化,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运转,共同推动世界经济早日重现繁荣。我们愿同各国一道推动形成更加包容的全球治理、更加有效的多边机制、更加积极的区域合作,共同应对地区争端和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全球性问题,共同创造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我们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彩虹和风雨共生,机遇和挑战并存,这是亘古不变的辩证法则。我们党建党近百年、新中国成立70多年、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史,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难者进。我们要辩证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大势,加强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研究谋划,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善于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要发扬斗争精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斗争策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夺取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新胜利。

  同志们、朋友们!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一个民族之所以伟大,根本就在于在任何困难和风险面前都从来不放弃、不退缩、不止步,百折不挠为自己的前途命运而奋斗。从5000多年文明发展的苦难辉煌中走来的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必将在新时代的伟大征程上一路向前,任何人任何势力都不能阻挡中国人民实现更加美好生活的前进步伐!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勠力同心、锐意进取,奋力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0年9月22日)

习近平

  今天,我们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听听大家对“十四五”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刚才,大家作了很好的发言,从各自专业领域出发,对“十四五”时期发展思路、任务、举措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参会的其他专家和代表提交了书面发言,请有关方面研究吸收。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要着眼长远、把握大势,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结合起来,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规划编制中来。

  关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我也多次发表讲话、提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好落实工作。今天,我就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讲点意见。

  第一,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召开全国教育大会,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强化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地位,教育面貌正在发生格局性变化。

“十四五”时期,我们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发挥教育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深化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美育,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人力资源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依托。要优化同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教育结构、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要完善全民终身学习推进机制,构建方式更加灵活、资源更加丰富、学习更加便捷的终身学习体系。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有效提升劳动者技能和收入水平,通过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释放内需潜力。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高校要勇挑重担,释放高校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潜力,聚焦国家战略需要,瞄准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卡脖子”问题,加快技术攻关。要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加强科技创新工作,依托高水平大学布局建设一批研究设施,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要深化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培养更多一流人才。要立足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加快形成点线面结合、东中西呼应的教育发展空间格局,提升教育服务区域发展战略水平。

  要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增强教育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抓好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和落实落地,构建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世界水平的评价体系。要总结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大规模在线教育的经验,利用信息技术更新教育理念、变革教育模式。要扩大教育对外开放,优化教育开放全球布局,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提升层次和水平。同时,要守住安全底线,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二,把文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文化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把文化自信和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制度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把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这几年,我国文化建设在正本清源、守正创新中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全新局面提供了强大正能量。

  我多次强调,要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文化是重要内容;推动高质量发展,文化是重要支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是重要因素;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文化是重要力量源泉。“十四五”时期,我们要把文化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不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文明是现代化国家的显著标志。要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任务,坚持重在建设、以立为本,坚持久久为功、持之以恒,努力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要深化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要深入研究中华文明、中华文化的起源和特质,形成较为完整的中国文化基因的理念体系。要深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志愿服务建设、诚信社会建设、网络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要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发展文化事业是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基本途径。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要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优化城乡文化资源配置,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网络,增加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总量供给,缩小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差距。

  衡量文化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最重要的不是看经济效益,而是看能不能提供更多既能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又能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文化产品。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不断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要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提高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要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把握文化产业发展特点规律和资源要素条件,促进形成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密不可分,要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让人们在领略自然之美中感悟文化之美、陶冶心灵之美。

  第三,大力发展卫生健康事业。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维护人民健康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召开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确立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发出建设健康中国的号召,明确了建设健康中国的大政方针和行动纲领,人民健康状况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持续改善。这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医药卫生体系经受住了考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恢复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研究谋划“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发展,要站位全局、着眼长远,聚焦面临的老难题和新挑战,拿出实招硬招,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当前,人类正在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最严重的全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我国面临多重疾病负担并存、多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状况,特别是突发急性传染病传播迅速、波及范围广、危害巨大,同时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持续快速增长,健康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民生福祉问题。加快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的基础。

  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加快建立完善制度体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治理模式,实现健康和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要坚定不移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加快理顺体制机制、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专业能力,加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力度,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快速检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综合救治能力。要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聚焦影响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主要问题,加快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国民健康促进政策,创新社会动员机制,健全健康教育制度,强化重点人群和重大疾病综合防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实现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

  要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对卫生健康的领导责任、投入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要加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度,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县级医院建设,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让广大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要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落实乡村医生待遇,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的能力。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服务体系、服务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要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一批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领域“卡脖子”问题。要高度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健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合理制定并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并建立动态核增机制。要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风尚。要认真总结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用制度形式予以固化。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完善我国参与国际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履行国际义务,发挥全球抗疫物资最大供应国作用,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第四,加快体育强国建设。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三五”时期,我们全面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等各方面发展,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体育公共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冰雪运动,体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十四五”时期,要科学研判体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创新,不断开创体育事业发展新局面。

  要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要推动健康关口前移,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要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锻炼意志。要探索中国特色“三大球”发展路径,持续推进冰雪运动发展。要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体育消费需求。要加快推进体育改革创新步伐,更新体育理念,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要创新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机制和国家队管理体制。要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

  要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统筹做好东京奥运会和北京冬奥会各项工作,发挥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全力做好东京奥运会备战参赛工作,同时高质量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实现办赛精彩、参赛出彩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