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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

闽工院教〔2019〕4号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019-01-21浏览次数:185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9 1 19
福建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10 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 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2.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3.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4.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 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等(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创新开发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学校实际,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对学校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副校长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学院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学院分管负责人承担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教务处负责牵头,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研究生
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协同,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2.教务处负责管制类药品的采购许可证的办理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设施的规划。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相关管制类药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
3.武装保卫部(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负责管制类药品存放处及危险化学废弃物暂存柜的监管布控;配合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交通管理。
4.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并按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全校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合同;负责指导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教务处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化学废弃物处理服务合同;负责学校化学废弃物暂存柜的运行管理和废弃物的处置。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1.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负责本单位管制类化学品和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使用场所认定、化学品废弃物管理等全过程使用管理。
6.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7.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福建工程学院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8.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武装保卫部(处)和实验室主管部门(教务处、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或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等)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审批通过后的使用场所均需报备教务处。
9.新建实验室的危险废物防治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尚未配备危险废物防治设施或设备的现有实验室应限期进行整改。
10.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保管6
第七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由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其他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
第八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向学校指定的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从其他任何途径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管制类化学品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由使用实验室负责人填写《福建工程学院管制类化学品采购申请表》,教学实验室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课题组等由经费负责人审核,汇总至所在学院由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2.管制类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教务处审查采购计划使用场所资质合格后,汇总全校阶段性管制类化学品采购计划,提交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3.管制类化学品运输到校后严格按照申购计划进行领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受和转让管制类化学品。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50 平方米的场所内可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 100 升或100公斤,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升或50公斤, 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10 升或 10 公斤。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十三条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管制类化学品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领用制度,管制类化学品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
第十六条管制类药品不得分散存放在各使用实验室,需由使用单位设立仓库,指定专人进行监管。各使用实验室从所属单位仓库领取的临时存储量或周转量以不超过一周使用量为限,不得超量存储。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申购管制类药品的教师必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使用管制类药品的学生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安全考试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并尽可能针对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特性由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针对性安全准入考试。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台帐(非管制类)及管制类化学品台帐,对各类化学品的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准确做好记录。相关材料保存五年备查。
第十九条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其中,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经常性地对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确保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若发现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武装保卫部(处)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
物质,减少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管制类化学品或有毒药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
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有效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校武装保卫部(处)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章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标准及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废弃物暂存柜定期开放,接收实验危险化学废弃物。中转站附近严禁明火,实施 24 小时监控并接入武装保卫处监控中心。
第二十六条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禁止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丢弃。化学品实验后器皿的头次洗涤废水必须按照化学废液集中回收,不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排放。化学品使用后的空瓶子、沾染化学品的试纸、手套、呼吸面罩过滤芯等都需按沾染化学品的废弃物
统一回收。
第二十七条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或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贴好标签后定期送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暂存柜。
第二十八条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倾倒废弃危险
化学品。
第三十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福建工程学院危险
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需严格依据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疏于管理的人员,将由经费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1.自发现责任问题之日起,不允许其申报并采购采购下一阶段管制类药品;
2.自发现责任问题之日起,冻结其相关科研/教研经费三至六个月;
3.自发现责任问题之日起,一年内不允许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类、教学成果类或竞赛类项目;
4.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个人违规采购危险化学品、违规丢弃危险化学废弃物的,依据相关法规和学校管理办法,由直接责任人和学院主要责任人承担所有事件后果。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可参照本办法对化学品进行全过程管理,安全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
     福建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 1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