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2、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3、在校学习期间,经重新学习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生修习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的。
第六条 出现本章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况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毕业时,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者;(2)毕业时,最终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40%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者;(3)毕业时,最终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60%且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者;(4)经重新学习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生修习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且超出部分学分在10%以内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向校学位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
第八条 符合第二章第六条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校学位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的学生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一条 校、系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有超过半数出席会议委员同意的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从2005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福建工程学院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