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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危险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2014-09-01浏览次数:420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危险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理好相关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危险物品,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师生的健康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涉及危险物品的采购、使用及保管,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对危险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存放危险品的地点要报保卫处备案,存放药品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第二章 危险物品的采购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每学年度根据实验任务提出采购危险物品计划,报主管学院领导批准,严格按危险物品申购计划采购。采购完成后报教务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放地点,要立即进行分类放置,妥善保管,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 危险物品的保管

第六条 (一)易燃、易爆物品保管要做到: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做好通风设施,杜绝可能引发事故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在领取和搬运药品时,要做到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预防意外发生。

4、若存放有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时,严禁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爆炸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通风干燥地点。

(二)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

1、若有需要,购入剧毒药品,应严格做好剧毒药品的贮存,并设专柜保管。

2、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剧毒药柜的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3、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4、在贮存剧毒药品的专柜上应作明显的标记,如“剧毒”字样。

5、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七条 在危险物品移交时,凡不要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八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关好门窗。

第九条 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学院主管领导和实验中心报告,并及时上报校保卫处。

第十条 对于过期变质和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由学院派专车、专人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销毁。

第十一条 学院主管领导要加强对危险品的安全检查,每学年不定期对危险品的储存和保管、领取和使用,以及药品的销毁等各个环节上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需使用危险品时,应首先填写危险品领取审批表,并交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记录本上签字。

第十三条 实验室领用危险品要尽量做到按需领用,不要过多储存,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应及时交回保管人,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要严格注意使用安全,按实验要求操作,并按规定填写使用登记表。用过的空容器、器皿、量器、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格乱扔乱放乱倒。